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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四川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17日     编辑: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优良校风学风的形成,以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全面发展,提高育人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形成良好的学生激励机制,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表彰奖励的对象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个人和集体的表彰奖励分为综合类和单项类,采取授予荣誉称号的精神鼓励和颁发奖学金的物质奖励两种形式。在推荐评选国家级、省级学生奖励项目时,要坚持相应的逐级推荐、逐级表彰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要遵循育人为本、德育优先的教育思想,体现良好的价值导向,在各种奖项的评选中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除特别注明外,适用范围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表彰奖励的类型、标准与比例

第六条荣誉奖类。

(一)国家级奖励项目。

全国三好学生及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及标兵、先进班集体及标兵。

由教育部、共青团中央于1999年设立并于当年开始实施,每2年评选一次。由高校逐级推荐,全国评选。

(二)省级奖励项目

1.四川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

2005年起由共青团四川省委、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学生联合会配套国家级项目组织实施,每2年评选一次。学校等额评选推荐。

2.四川省优秀毕业生

由四川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每年评选一次。学校按毕业生人数的1%推荐参评。

(三)学校奖励项目。

1.“百佳优秀学生个人

双十佳大学生标兵,20名;双十佳模范学生,20名;百佳优秀学生,60名。

2.“百佳班长及班级

十佳班长标兵,10名;双十佳模范班长,20名;双十佳优秀班长,20名;十佳班级标兵,10名;双十佳模范班级,20名;双十佳优秀班级,20名。

3百佳寝室暨百佳寝室长

百佳寝室,100名;获得百佳寝室的寝室长同时被评为百佳寝室长

4.优秀寝室长

优秀寝室长,50名。

5.单项荣誉

道德模范标兵社会实践、社会工作先进个人公益活动标兵创业之星自强之星文体活动先进个人创新人才奖等若干名。

6.优秀学生评选比例为二年级以上本科生人数的10%。

7.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二年级以上本科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以上的学生干部的10%。

8.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本科毕业生的10%。

9.优秀毕业生干部评选比例为本科毕业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以上的学生干部的10%。

以上奖励每学年评定一次,其中6-9项在本科生中评选。

第七条奖学金类。

(一)国家级奖励项目。

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学校向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发放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统一印发证书,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学校实行等额评选。评选工作每学年开学初启动,学校收到中央划拨的经费后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二)社会奖助学金。

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设立。我校每年约110余项。奖励标准和比例因设奖单位而异。

(三)学校奖助学金。

本科生学年奖学金:

1.综合奖学金。

1)特等奖学金2000元/人·年,按学生人数的1‰评定。

2)综合一等奖学金1500元/人·年,按学生人数的2%评定。

3)综合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按学生人数的4%评定。

4)综合三等奖学金700元/人·年,按学生人数的9%评定。

2.单项奖学金。

分为学习优秀单项奖、科技论文单项奖、精神文明建设单项奖、社会工作单项奖、社会实践单项奖、文体活动单项奖等。

1)单项一等奖:200元/人·年,按学生人数的7%评定。

2)单项二等奖:150元/人·年,按学生人数的13%评定。

第八条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或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奖励项目进行物质或精神奖励。

第三章表彰奖励的条件

第十条百佳优秀学生个人。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并实践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团结同学,尊敬师长,模范遵守和执行学生守则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三)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

(四)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十一条百佳优秀班长。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并实践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一)学习目标明确,成绩良好,能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三)关心班级同学,热情为同学服务,能处理好班级同学之间的关系,为班级营建良好的学习氛围。

(四)工作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在各项集体活动中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在同学中威信较高。

第十二条百佳优秀班级。

(一)方向正确,政治思想好。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改革开放。政治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班集体形成了一支能发挥带头作用的积极分子队伍;班级成员能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对于错误思潮和不良倾向敢于批评和制止;同学们积极参加课外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知识小组的学习,针对性强,学习成效显著;班、团活动制度健全,形式多样,效果好。

(二)勤奋刻苦,学习成绩好。

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有优良的班风学风,同学之间互帮互学,班级学习氛围浓厚,全班平均成绩优良;考勤认真,出勤率高,课堂纪律好,课代表制度健全;作业认真,学习秩序良好;积极参加学习、实验、生产劳动和科技活动、社会实践和第二课堂活动,效果显著。

(三)文明礼貌,道德风尚好。

班级成员自觉执行学校有关规定,遵纪守法,纪律严明;举止文明,班级、寝室、同学问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讲究卫生,爱护公物,制度健全,实效良好。

(四)坚持锻炼,文体活动好。

班级成员坚持体育锻炼,体育课纪律好,成绩优良,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班级有切合实际的、长期坚持的体育运动项目,平时文体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五)干部协作,表率作用好。

班委会、团支委团结协作,凝聚力强;班团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情为同学服务;敢于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善于团结同学;以身作则,充分发挥党团干部的先锋作用和带头作用,善于带领同学开展丰富多彩的班级活动;加强科学化管理,健全班级学习、寝室生活制度,严格执行,富有成效。

第十三条百佳寝室暨百佳寝室长。

(一)政治思想好。

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寝室成员积极参加各类政治活动和理论学习,针对性强,学习成效显著;寝室成员能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对于错误思潮和不良倾向敢于批评和制止。

(二)学习成绩好。

寝室成员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氛围浓厚,学习成效显著,寝室成员平均成绩优良。

(三)寝室卫生好。

室内外地面干净,桌凳干净,各种生活用品干净整齐,无乱写、乱贴、乱画、乱涂现象,门窗及玻璃干净、明亮,窗台整洁。

(四)寝室氛围好。

寝室成员团结友爱,相互帮助,和谐包容,共同进步,积极主动参加和协助宿舍管理,宿舍氛围良好;

(五)严格遵章守纪。

寝室成员均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无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等现象,无违章、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十四条优秀寝室长。

参选条件基本同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单项荣誉。

(一)道德模范标兵。

在思想道德中表现突出,品德高尚、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尊老爱幼的优秀学生。

(二)社会实践、社会工作先进个人。

学以致用、学用结合,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

(三)公益活动标兵。

具有奉献精神,身体力行,积极策划、支持、参与各种社会公益事业的优秀学生。

(四)创业之星。

学有余力,充分利用所学知识投身创业实践,带动创业就业的学生。

(五)自强之星。

身处逆境但意志坚定,历经困苦但迎难而上,自强自立的优秀学生。

(六)文体活动先进个人。

在文娱、体育活动中表现突出,对推动校园文化建设有积极影响的优秀学生。

(七)创新人才奖。

在学术科研中表现突出或在高等级学科性、综合性竞赛和学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第十六条优秀学生。

(一)把德育放在首位,做社会主义事业的优秀接班人。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明确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崇高理想和坚定信念。

2.树立坚定正确的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3.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模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道德品质优秀,举止文明。

4.本年度内认真参加校、院组织安排的课余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在5次以上。

5.认真上好马列主义理论、形势政策、法律基础、思想品德等思想政治教育课,有课堂笔记和心得体会。

(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学习,成绩优秀。

1.坚持学习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学习刻苦,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树立了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好学风。

2.学习成绩优秀(或优多良少)。按各科成绩总平均分算出实际得分,即总平均分×0.30=综合评估中的学业成绩。或根据学分制管理条例计算出平均学分绩点。

3.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教学实践(实验、学习)中科研上成绩突出。

(三)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1.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早操锻炼和课外体育活动,身体健康。

2.达到并保持《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十七条优秀学生干部。

(一)德育条件,同优秀学生。

(二)学习目标明确,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刻苦学习,较好地处理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成绩良好。

(三)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主动积极,起到骨干带头作用;社会工作能力强,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成绩显著。

(四)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表现突出,在同学中威信较高。

第十八条优秀毕业生。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要求进步,品德优秀,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期间各个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在校期间曾两次(含)以上获得校级以上奖励或曾一次获得省级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三)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认真刻苦,大学期间各科学习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达到并保持《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获得该荣誉的毕业生,可由学校推荐参与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第十九条优秀毕业生干部。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担任学生干部,热心为同学服务,在集体活动和各类社会活动中表现出色,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综合表现突出。

(四)在校期间曾两次(含)以上获得校级以上奖励或曾一次获得省级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五)获得该荣誉的毕业生,可由学校推荐参与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第二十条国家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二年级及以上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年级及以上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十一条本科生学年奖学金综合奖。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道德品质优秀,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

(三)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科技学术活动、社会实践和校风学风、校院文化建设与创先争优活动。

(四)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早操锻炼和其他课外文体活动,身体健康;体育达标成绩优秀。

评定奖学金,应按上述条件全面衡量,坚持标准,突出实绩,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本科生学年奖学金单项奖。

(一)为奖励学生在校期间某一方面的突出贡献,特设单项奖学金。

(二)凡品行优良,无违纪现象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参加单项奖的评选:

1.学习优秀奖。未获得优秀学生奖,但学习成绩在本年度(人数在60人以上的年级)名列第一名;本学年各科成绩比上年有显著提高。

2.科技论文成果奖。科研成绩突出,或在国家刊物上发表了具有一定价值的学术论文;在国家、省、市的各种知识竞赛中取得名次;虽学业成绩平平,但通过实践证明在理论上和运用上有突出的造诣。

3.文体活动奖。在校田径体育运动会上破纪录,在市以上大学生田径运动会中获得冠军:在省以上大学生球类比赛中获得冠军的主力队员;对早操、课外活动的开展贡献突出的学生体育干部。

4.社会工作奖。长期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理论联系实际,个人收获或工作成效显著。

5.社会实践奖。积极参加暑期和课余社会实践活动,个人收获、社会经济效益或工作成效显著,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挽救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

6.精神文明奖。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中工作突出或成效显著,在遵纪守法、维护安定团结、维护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秩序、制止严重违纪事件中做了较突出的贡献。

第四章评选程序和办法

第二十三条学生表彰奖励评选机构。

学生表彰奖励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实施。由学校主管校领导负责,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院等相关部处领导和各学院副书记、辅导员代表组成的学校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委员最终评审确定。各学院相应组建有学院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小组,负责初评推荐工作。

第二十四条除学校级外,其他表彰奖励的评选程序和办法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百佳优秀学生个人、百佳班长及班级、百佳寝室暨百佳寝室长、优秀寝室长及各单项荣誉的评选程序。

百佳优秀学生个人、百佳班长及班级、百佳寝室暨百佳寝室长、优秀寝室长及各单项荣誉的评选同时进行。基本采取个人(集体)申请、学生民主评议、学院审议公示推荐,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的评选程序。党委学生工作部也可在遵循基本程序的基础上,每年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形式多样、富有创意和成效的评选方式。

第二十六条优秀学生评选程序。

(一)认真组织学习讨论,明确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意义和评选的目的。

(二)要求每个学生参加民主评议,写出个人在本学年的思想政治品德总结。

(三)要求在评议、总结的基础上,每个学生在德育方面都要接受班级(或小组)的群众评估。其评估须按上述综合评估标准进行。辅导员或班主任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以作为组织鉴定和评选的主要根据。

(四)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评估分,由辅导员、班主任在群众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平时的实际考察、分析来评定,在评定过程中应注意征求有关教研室和任课教师的意见。

(五)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评估分与已折算出的学业成绩和体育达标成绩之和即为德、智、体综合评估成绩。评定优秀学生时一般都应按综合评估成绩高低顺序进行推荐。

(六)学校责成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优秀学生评选的统一组织审定。

第二十七条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程序、办法和推荐范围。

(一)优秀学生干部由学生干部会酝酿提名,院党委审查推荐。校级学生组织中的优秀学生干部由团委审查推荐。

(二)个别单科学习成绩出现重修,或整个学业成绩平平,但学习刻苦努力、工作贡献突出的,院党委或团委与学生工作部(处)协商后也可予以推荐。

(三)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须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经所在单位评审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第二十八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应在学校学年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程序办法与优秀学生的评选相同。

第三十条优秀毕业生干部的评选程序办法与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相同。

第三十一条学年奖学金的评选程序与办法。

(一)各学院根据学校学年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二)党委学生工作部每年按照本科学生人数将学年奖学金的名额划分给各学院。

(三)奖学金按学年评定,即每年的十一月评定一次,新生在入学的第二学年进行评定。奖学金的评定经年级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评议推荐、院系初审公示,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复审,学校批准后发文公布表彰。

(四)各学院必须严格控制奖学金标准及本单位评定奖学金经费总额,在规定总额内,各等级比例可适当调整,但综合三等奖学金的总比例应控制在本科生人数的l0%以内。

第三十二条为确保评选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所有评选工作遵循自下而上、民主评选的原则,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学院3天、学校5天)。公示处理无异议后才确定表彰奖励对象。

第五章表彰奖励办法

第三十三条荣誉类奖以精神激励为主。其表彰奖励办法包括授予荣誉证书,将荣誉评选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以学校发文形式进行公开表彰。学校和学院都可举行适当形式的优秀学生表彰大会。

第三十四条奖学金类奖兼以精神激励和物质鼓励的双重奖励形式。除荣誉类奖的表彰奖励形式外给予一定的奖学金。

奖学金一般一次性发放,采取由学校或学院直接转到学生银行存折的唯一支付方式。

第三十五条为扩大奖学金的覆盖面,同一名学生一般不能因同一事由同时获得多种奖学金。若一名学生同时获得国家级奖励、学校奖学金或社会奖学金时,荣誉双重享受,奖金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学生只能领取奖学金额度最高的一项奖学金。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的各种表彰奖励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其表彰奖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在本年度不能评定学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在毕业不能评定国家级奖励和学校学年综合奖学金。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在校期间不能评定学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等荣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国家级和省级学生表彰奖励由国家级和省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学校按要求负责我校相关奖项候选人的初评和推荐工作。

第三十九条社会奖助学金的表彰奖励由学校同设奖单位友好协商决定。

第四十条被列入日常工作的一般性的各种学生活动奖、竞赛奖,由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和各学院根据需要和可能作出临时性安排。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统筹、平衡。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91日起施行。原《四川大学学生评选表彰办法》《四川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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